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1日讯 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启动以来,陕西法院始终坚持“稳、准、狠”总要求,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坚决守护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当前,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正处于关键阶段,陕西省涉养老诈骗案件陆续进入审判程序。为不断扩大打击战果,持续巩固严打高压态势,陕西高院组织全省法院开展养老诈骗案件集中开庭审理和宣判活动。6月20日至24日,西安、渭南、榆林、延安、汉中等地法院将开庭审理和宣判一批针对老年群体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共计4000余万元。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
2022年6月21日上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李某某、兰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宣判。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法庭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河南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某以融资为目的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兰某某任该投资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兰某某,以“河南洛阳某铝业有限公司”为投资运营方,委托投资公司作为投资管理方的方式,以承诺1.2%—1.8%月息为诱饵,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单、由业务人员口头宣传介绍等方式,承诺零风险、高收益、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进行融资活动。经鉴定,该投资公司在此期间共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66万元,涉案集资群众中老年人比例高达77%。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关资质,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18余万元未追回,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二被告人以中老年人为主要吸存对象,更应从严惩处,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6月21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前往西安市看守所宣判两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1.被告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被告人钟某某、冯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四名股东出资成立了陕西某养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融资证照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该公司投资了某养老中心和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两个项目,通过散发传单、带领群众进行参观等方式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群众吸收存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49余万元。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且其家属代为退还违法所得20余万元,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
2.被告人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被告人盛某某入职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老年公寓项目,工作期间,盛某某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该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投资该老年公寓项目,为该项目非法募集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在入职期间,为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共计33余万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向相关集资参与人退还了部分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未追回的赃款,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参与人。